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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日期與購房日期

法律1.09W
房產證日期與購房日期
房產證日期
房產證的登記日期是管理部門確權的日期。具體參考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 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釋義】本條規定的是因開發商的原因,購房人無法在一定期限內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除另有約定外,由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及違約責任的計算標準。本條將辦理房屋權屬證書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附隨義務加以規定,更有利地保護了購房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釋義】此條與第十八條是不一樣的,上條説是的違約責任,此條説是解除合同,而且強調是由於出賣人的責任。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此條強調是由購買人辦理承擔全部辦證義務,也就是説,辦理房產證也並非都是開發商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