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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支付保密補貼能否約束至離職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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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支付保密補貼能否約束至離職後
僅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支付保密補貼能否約束至離職後
公司和員工的勞動合同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公司也按月向員工支付保密補貼,但勞動合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負有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皮付違約金,”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補貼僅是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支付,是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因此,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後,勞動合同的相關約定對雙方當事人即不再具有法律約束力,公司也無權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