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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過了時效

法律3.09W
勞動糾紛過了時效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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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勞動糾紛過了時效要怎麼解決啊?

勞動爭議時效,也即我們所日常所稱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時效,是指勞動關係當事人在權利受到侵害時,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法律制度。在法律規定的仲裁申請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會對權利人的實體權利進行保護,但在法定的仲裁申請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再行使請求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便不再進行保護,也即權利人就此喪失了勝訴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根據上述規定,勞動爭議的仲裁申請時效分為兩類,一類是為期一年的一般時效;一類是追索勞動報酬的特殊時效,勞動關係存續期限無限期,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在實踐中,廣義上的勞動爭議類型大致可以分為解除勞動合同糾紛、經濟補償糾紛、調薪調崗糾紛、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糾紛、年休假糾紛、競業限制糾紛、服務期違糾紛、勞動報酬(包括加班工資)糾紛、雙倍工資糾紛、補繳社會保險糾紛、工傷認定糾紛等等,那麼這些糾紛中哪些適用時效的規定,如果適用時效規定的話,哪些類型的糾紛適用一年的仲裁申請時效,哪些類型的糾紛適用勞動報酬的特殊時效,對此有必要進行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