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侵犯肖像權
找記者曝光算侵犯肖像權嗎
找記者曝光不一定算侵犯肖像權,因為如果在採訪中,對一些污染環境、沒有社會公德的人和事,通過照片和寫文章的方式進行了揭露曝光,行使的是正常的輿論監督,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德,並且不是以盈利為目的,而且也不存在侮辱醜化當事人的肖像,所以不構成侵犯肖像權。
我國《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民通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雖然民法通則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了公民享有肖像權。但是,公民行使肖像權在某些情況下是受到限制的,不是對任何使用其肖像的行為都可以提起侵權訴訟。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1、簽訂肖像權使用合同。
2、依照法律規定合理使用他人肖像。在一些情況下,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使用公民肖像時,及時未經本人同意,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構成肖像權的侵犯,屬於肖像的合理使用。比如,為了新聞報道的需要是可以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但同時該肖像必須是新聞報道的有機組成部分,是為新聞報道服務的,要避免侵犯該肖像權人的隱私權。
在新聞報道中使用他人肖像作為插圖配發,不屬於侵犯肖像權問題,因為我國的新聞報道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但是如今的新聞媒體大多都是獨立經營自負盈虧,不可能與盈利沒有關係的,他們的收視率,發行量都直接關係到他們的利益,因此,上海曾經有一個很有名的案件就是新聞媒體侵犯肖像權的案例——上海科技報社和陳貫一與朱虹侵害肖像權,最後最高法的函是還要經過當時人的同意才能使用其肖像。
同時也有一個問題,無論是報紙、雜誌,還是電視、網絡,都追求圖文並茂,因而都需要大量地使用包括人物肖像在內的新聞圖片。特別是通過音像傳播的電視,如果不使用包括人物肖像在內的新聞影像,簡直就無法進行傳播。但是,如果都要事先徵得肖像人的同意才去拍照和使用,那是不可能的事情。如果不問情由地要求所有的新聞報道都必須那樣做的話,不具操作性也沒有新聞的真實性和時效性。可見,肖像的使用不但關係肖像人的權利,也關係到社會和公眾的利益。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和通常慣例,我們的新聞報道在如下情況下可以不經本人同意而使用肖像:
1.在公開場合下拍攝和使用公務人員和知名人士的肖像;
2.在公開場合下拍攝和使用參加集會、遊行、慶典或其他社會公共活動的普通公民的肖像;
3.為了行使正當的新聞輿論監督而拍攝和使用他人的肖像。比如,拍攝不法分子正在破壞公共財物或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照片,並予以發表,這就屬於正當的新聞輿論監督,不存在侵害肖像權問題。
綜上所述,如果公民發現了一些違法或者應該讓大家知曉來譴責的事情向記者曝光的,不一定就算作是侵犯肖像權的,因為新聞記者所報道的事件通常都不是為了盈利而只是在社會上引起公眾的注意後得到收視率,此時就不應該來追究記者的責任。
-
口頭傳喚的程序2024年
口頭傳喚的程序1.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票)傳喚。2.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3.公安機...
-
二手房買賣房本到手
二手房買賣有必要請二手房律師嗎二手房買賣有必要請律師嗎?這不是必然的。很多情況下由於購買者、賣房者自身的條件限制,在買賣過程中,對於每一個環節不能會去注意,如果稍不加註意就可能被不良中介或者對方鑽空子從而損害權益,而且二手房交易市場的的行業規則,對於...
-
刑法二百九十三條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的司法解釋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
-
車險交強險什麼情況下可以報銷
什麼情況下可以報交強險關於“車險交強險什麼情況下可以報銷”的相關解答如下:保險法等相關規定明確了汽車交強險怎麼理賠,即車輛發生事故後,有人身或財產損失,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要負責賠償。只不過機動車有無責任,賠償限額不一樣。在交通事故中機動車有責任的賠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