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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勞動合同需要哪些手續?

終止勞動合同需要哪些手續?

一、終止勞動合同需要哪些手續?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合同解除後發生的法律糾紛,往往涉及到解除勞動合同時雙方履行的手續,一時的疏忽,往往在訴訟中很由有利變為不利的被動地位,如何避免這種情況呢?現就勞資雙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應履行的手續作一總結:

1、對於用人單位來説,除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外,還要注意辦理如下手續:

(一)及時結算工資、經濟補償金。

(二)員工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

(三)清理債權債務關係。

(四)工作、業務的交接。

(五)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該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者解除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書中客觀的説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2、對於勞動者來説,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辦理如下手續:

(一)按《勞動法》規定的時間與要求,提前給用人單位發出書面解約通知。如正常情況下,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二)進行工作、業務交接。

(三)清理債權債務關係。

二、勞動合同可以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實勞動合同的終止分為辭職、辭退以及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很多種類型,不同的終止原因有着不同的法律適用條件,比如説勞動者辭職,就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如果是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在雙方都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時候,才能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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