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侵犯肖像權賠償
找記者曝光算侵犯肖像權嗎
找記者曝光不一定算侵犯肖像權,因為如果在採訪中,對一些污染環境、沒有社會公德的人和事,通過照片和寫文章的方式進行了揭露曝光,行使的是正常的輿論監督,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德,並且不是以盈利為目的,而且也不存在侮辱醜化當事人的肖像,所以不構成侵犯肖像權。
我國《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民通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雖然民法通則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了公民享有肖像權。但是,公民行使肖像權在某些情況下是受到限制的,不是對任何使用其肖像的行為都可以提起侵權訴訟。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1、簽訂肖像權使用合同。
2、依照法律規定合理使用他人肖像。在一些情況下,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使用公民肖像時,及時未經本人同意,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構成肖像權的侵犯,屬於肖像的合理使用。比如,為了新聞報道的需要是可以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但同時該肖像必須是新聞報道的有機組成部分,是為新聞報道服務的,要避免侵犯該肖像權人的隱私權。
在新聞報道中使用他人肖像作為插圖配發,不屬於侵犯肖像權問題,因為我國的新聞報道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但是如今的新聞媒體大多都是獨立經營自負盈虧,不可能與盈利沒有關係的,他們的收視率,發行量都直接關係到他們的利益,因此,上海曾經有一個很有名的案件就是新聞媒體侵犯肖像權的案例——上海科技報社和陳貫一與朱虹侵害肖像權,最後最高法的函是還要經過當時人的同意才能使用其肖像。
同時也有一個問題,無論是報紙、雜誌,還是電視、網絡,都追求圖文並茂,因而都需要大量地使用包括人物肖像在內的新聞圖片。特別是通過音像傳播的電視,如果不使用包括人物肖像在內的新聞影像,簡直就無法進行傳播。但是,如果都要事先徵得肖像人的同意才去拍照和使用,那是不可能的事情。如果不問情由地要求所有的新聞報道都必須那樣做的話,不具操作性也沒有新聞的真實性和時效性。可見,肖像的使用不但關係肖像人的權利,也關係到社會和公眾的利益。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和通常慣例,我們的新聞報道在如下情況下可以不經本人同意而使用肖像:
1.在公開場合下拍攝和使用公務人員和知名人士的肖像;
2.在公開場合下拍攝和使用參加集會、遊行、慶典或其他社會公共活動的普通公民的肖像;
3.為了行使正當的新聞輿論監督而拍攝和使用他人的肖像。比如,拍攝不法分子正在破壞公共財物或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照片,並予以發表,這就屬於正當的新聞輿論監督,不存在侵害肖像權問題。
綜上所述,如果公民發現了一些違法或者應該讓大家知曉來譴責的事情向記者曝光的,不一定就算作是侵犯肖像權的,因為新聞記者所報道的事件通常都不是為了盈利而只是在社會上引起公眾的注意後得到收視率,此時就不應該來追究記者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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