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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境外存款罪的特徵是什麼樣的

法律3.21W
隱瞞境外存款罪的特徵是什麼樣的
隱瞞境外存款罪的特徵是什麼樣的
1、隱瞞境外存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由國家工作人員構成。
2、隱瞞境外存款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即明知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存款依照國家規定應當申報而故意隱瞞不報。如果不是出於故意隱瞞,而是對國家的申報不明知,或準備申報而暫未申報等,都不能構成此罪。隱瞞不報境外存款的動機是多種多樣,但無論是何種動機,都不影響隱瞞境外存款罪的成立。
3、隱瞞境外存款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國家對外匯的管制。
4、隱瞞境外存款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境外有數額較大的存款,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申報而隱瞞不報的行為。所謂“依照國家規定”,是指依照《外匯管理條例》以及《對個人的外匯管理施行細則》等有關規定。所謂“隱瞞不報”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存入境外所得的合法收入或是非法收入不按國家有關規定申報而隱瞞存入境外地區的銀行或其他國家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