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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或妻對外借款是共同債務嗎

法律1.41W
夫或妻對外借款是共同債務嗎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夫或妻對外借款是共同債務嗎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夫或妻對外借款是共同債務嗎
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需要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那麼夫或妻對外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麼?
關於這個問題,需要參考2018最新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所以,如果在借款時是由夫妻兩人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進行了追認,那麼該債務就應當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該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所以,即使借款時只有夫妻一方簽名,但是如果能夠證明是用於家庭日常生活,且債權人能夠提供相應的證據的,也會被認定為是夫妻共同債務。
此外,第三條還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所以,即使借款只有夫妻一方簽字,而且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是如果債權人能證明該筆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也會被認定為是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