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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外借錢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一、丈夫在外借錢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丈夫在外借錢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除了特別約定,原則上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產生的債務應為共同債務,夫妻雙方都應當承擔還款責任。共同債務包括: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二、夫妻個人債務的包括哪些?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夫妻舉債需事先協商一致,並立下書面協議。一方單獨舉債,事後配偶一方沒有追認的,應視為夫妻一方債務。

包括:

(一)夫妻雙方約定的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關係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立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男女各自婚前所負的債務,但已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可見,判定丈夫在外借的這筆錢屬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還是要看丈夫借錢的主要目的的。當然丈夫借錢的目的是用於賭博,嫖娼等這些非法活動的,這樣的話,將來離婚,妻子就沒有幫助丈夫償還債務的這種義務了。其實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也並非所有的債務和收入都是夫妻共同承受、享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