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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如何作為證據使用

法律1.8W
電子郵件如何作為證據使用
電子郵件如何作為證據使用
電子證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電子郵件作為訴訟證據使用時應注意保存與舉證,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出發:
首先,當事人在日常商務活動中應當對電子郵件及相關設備進行妥善保存和管理。
其次,在訴訟之前,當事人可以請公證機關作出公證文書,也可以採取律師見證、外交機構認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以及利用先進的電子設備製成視聽資料等方式保存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訴前證據保全。
最後,在訴訟中,當事人可以將導出的郵件放在軟盤中提交人民法院,經對方質證無異議的,可打印出來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附卷。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