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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子女撫養法

法律3.23W
離婚子女撫養法
婚姻法 離婚 子女撫養
《子女撫養意見》第5條規定,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未成年人除了歸父母一方直接撫養外,也可以考慮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 《子女撫養意見》第6條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以准許。 如果在離婚時夫妻雙方都拒絕直接撫養子女或者爭搶直接撫養子女。 根據《子女撫養意見》第20條的規定,在離婚訴訟期間,可以先行裁定暫由一方直接撫養,以保障離婚訴訟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