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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子女撫養權利

法律2.12W
離婚子女撫養權利
離婚後父母對子女撫養權利與義務

夫妻雙方離婚後,只有一方擁有子女的撫養權利,但是雙方都對子女有撫養義務。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據此,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離婚只能消除父母的夫妻關係,不能消除父母子女關係,父母離婚後子女無論隨父或隨母生活,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有關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的法律規定,仍適用於離婚後的父母子女關係。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進一步規定:“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這説明父母離婚,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並不終止。《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根據上述規定,離婚後父母雙方對子女的撫養教育責任是相同的,子女無論由父或母哪方撫養,另一方都有負擔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義務。


離婚後直接撫養權的變更


在離婚以後,父母雙方可以進行協商變更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一方也可以單獨通過訴訟的方式,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撫養關係,(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三)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很多事人選擇離婚,需要考慮到的一個具體因素,就是孩子的問題,因此生活當中出現了很多,因為孩子而保持關係,但是夫妻感情卻是不存在的情況,這主要是針對孩子的撫養問題,但實際上孩子如果已經成年的話,是不需要履行撫養義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