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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合同履行地怎麼確定

法律2.28W
運輸合同履行地怎麼確定
運輸合同履行地怎麼確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在確定管轄法院時,運輸合同履行地應為運輸始發地、目的地。
合同履行地的確定在我國法律中的規定是各有不同的,不一樣的合同具體的履行地點也是不一樣的,如何能更好的確定合同的履行地有約定從約定,在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是需要根據法律的規定處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的履行地按下列原則確定: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