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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被收養人的條件

法律2.38W
成為被收養人的條件
成為被收養人的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可以被人收養為養子女:
1、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不滿十四周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獨立生活的能力尚不足,只依附於有撫養能力的人的撫養才能正常健康成長。不滿十四周歲,年齡尚幼,易於消除與其親生父母之間的親情,與收養人建立較為穩定的擬製血親關係。
2、無父母的孤兒
孤兒,是指沒有親生父母的兒童,由其他個人或單位擔負監護責任的人。孤兒,因缺少父愛、母愛而不能健康成長,不可能接受正常的教育,為使這類兒童有一個温暖幸福的家,滿足其健康成長的需要,准許符合收養條件的人予以收養。
3、查找不到親生父母的棄嬰或兒童查找不到親生父母的棄嬰棄童,多是因親生父母的主觀故意丟失的,其行為是違法的,應受到社會輿論的遣責和法律的懲罰,但棄嬰、棄童則是受害人,如無人收養,肯定會危及生命,對這類嬰兒、兒童,除社會福利機構予以收養外,鼓勵有收養條件的人收養,且不受收養人有子女的限制。
4、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不滿十四周歲以下的嬰、幼兒和兒童,是身體健康發育的致關重要的年齡,在成長髮育過程中,如不能滿足其生理和心理的需要,將會導致兒童發育異常,無撫養能力的生父母,由於自身經濟、身體能力等原因,不能滿足其正常發育的需要,如親生父母主動或同意,有收養能力的人也可以收為養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