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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銀行扣錢

法律3.32W
強制執行 銀行扣錢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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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轉移財產的,執行法院可以對其處以法拘留、罰款,並強制追回被轉移的財產用以執行。

如果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可執行的財產,法院可以下達中止執行的裁定,執行申請人無論什麼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了可執行的財產即可以申請恢復執行,永遠不會過期。

關於執行財產

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的,變賣前,應就價格問題徵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變賣的價格應當合理。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不過也要注意相關法律中對強制執行也是有規定的,不滿足申請條件的話,此時提出了申請也是不會得到法院受理。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