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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借貸糾紛強制執行

法律2.5W
銀行借貸糾紛強制執行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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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借貸糾紛有哪些


(一)借款人只顧個人利益,不信守合同,信譽低下,合同到期後,有償還能力卻拖欠不還。有些企業、部門單位頻繁更換法定代表人,也使得銀行對於誰是借款人不能判斷,造成糾紛。

(二)借款人經營虧本,沒有償還能力,也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另外,借款人為躲避債務,外出打工,沒有確切地址而導致欠款不能歸還,信用社為此起訴的也不在少數。

(三)擔保人法律知識欠缺,有還款能力,拒不承擔保證人的義務,因這類案件均有擔保人,且擔保人不止一個,當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借款時,按照《擔保法》的規定,作為連帶擔保的保證人就應承擔還款責任,但絕大多數擔保人,這方面的法律知識欠缺,弄不清一般擔保與連帶擔保的區別,認為借款人應先還款,造成糾紛。

(四)借款方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履行合同困難。在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 一些企業由於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導致企業嚴重虧損、資不抵債,無力償還貸款

(五)貸款方審查制度不嚴。不法分子乘機鑽空子,利用虛假證明,私刻他人印章,偽造保人手續等手段騙取國家貸款。

其實,不管是向誰借款,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同時也是對自身利益的保護,最好還是簽訂相應的借貸合同保險一些。而銀行借貸合同一般都是屬於銀行的格式合同,相關的條款都是由銀行方面事先制定好的。但即使在這種情況下,也是有可能出現銀行借貸合同無效的情況,這點還請大家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