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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強制執行劃扣銀行存款

法律1.82W
法院強制執行劃扣銀行存款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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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被法院強制執行多扣時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5號)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這一規定,銀行賬户(存款)的凍結期限只有六個月、動產查扣期限為一年、一般財產的查封凍結期限為二年。



    根據該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一輪執行措施到期後,續行期限則分別為三個月、六個月和一年。



    這一規定在實踐中頗受詬病。因為在上述期限內,案件的審理和執行程序一般不可能完成。執行措施到期後,經當事人提前申請,執行法官每三個月、六個月和一年就得前往辦理續封、續凍和續扣手續,浪費了大量的司法資源。在涉及異地執行的案件中,這一情況,更是讓執行法官苦不堪言(事實上也是申請人的極大負擔)。即便如此,亦有人認為這已經是最高院與其他部門的博弈中,努力爭取到的最好結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