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反傾銷的調查程序是怎樣的

法律2.19W
反傾銷的調查程序是怎樣的
反傾銷的調查程序是怎樣的
1、申請的提出
反傾銷調查從國內產業的全部生產或合計總產量佔大部分的國內生產商提出書面申請開始,
申請的內容包括:
(1)具有代表性的國內生產商聲稱存在傾銷的事實;
(2)該傾銷行為對國內產業相同產品造成的損害;
(3)傾銷產品與聲稱的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4)申請人的身份以及申請人對國內相同產品生產價值和數量的綜述;
(5)該產品在原產地國或出口國國內市場上出售時的價格資料、出口價格資料;
(6)所聲稱傾銷進口產品數量發展變化的資料,進口產品對國內市場相同產品價格影響以及對國內有關產業造成後續衝擊程度的資料,表明有關影響國內產業狀況的有關因素和指數。
2、進口國立案審查和公告
應審查申請書所提供的證據準確性和充分性,以確定是否有足夠的證據發起反傾銷調查。如果申請受到國內生產商的支持,其集體產量構成了國內產業相同產品生產商全部產量的50%以上,則被視為“由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提出的申請。如表示支持申請的國內生產商的產量不足國內產業相同產品全部生產量的25%,則調查不應發起。當反傾銷有充分證據提起時,應予以公告。
公告包括下列內容:
(1)出口國名稱和涉及的產品;
(2)開始調查的日期;
(3)申請書聲稱傾銷的證據;
(4)導致產生聲稱損害存在因素的概要説明;
(5)指明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及其住址;
(6)允許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公開陳述其觀點的時間限制。
3、反傾銷調查過程
一旦調查開始,應將國內產業的生產商提出的申請全文提供給已知的出口商和出口成員方,並應在受到要求時,向其他有關的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提供。在調查過程中,有關作出存在傾銷的最初裁決,並且斷定採取臨時措施對防止調查期間發生損害是必須的,可採取臨時措施。臨時措施有兩種:一是徵收反傾銷臨時税,時間一般不超過4個月,特殊情況下如需延長,也不得超過9個月;二是提供擔保,即出口商支付現金或保證金,其數額相等於臨時預計的反傾銷税。臨時措施應從反傾銷調查開始之日起60天后採用。當出口商以價格承諾方式主動承諾修改其價格,或停止以傾銷價格向該地區出口,從而使對傾銷有害結果影響的消除感到滿意時,反傾銷調查程序可以暫時停止或終止。否則,可立即採取臨時措施。
4、裁決
反傾銷調查的結局就是依據傾銷是否存在,是否構成對國內產業的影響作出最終裁決並予以公告,作出肯定的最終裁決的方式即根據傾銷的幅度和影響徵收反傾銷税。如決定徵收反傾銷税,還應公佈各涉訟出口商、生產商出口產品應徵收的反傾銷税額或税率。
5、行政複審
在任何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提出審查要求,並提交了認為十分必要的確定資料時,或者徵收反傾銷税已過了一段合理的期限,應對繼續徵收反傾銷税的必要性進行審查時進行。行政複審一般應在12個月內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