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傾銷的認定程序是怎樣的?

大家可能都聽説過傾銷,傾銷給正常的市場秩序帶來了十分不利的影響,法律對於傾銷行為的打擊力度是非常大的,國家也出台了反傾銷法,對於傾銷的認定程序也是十分的規範的,經過嚴格的程序認定以後構成傾銷的,將接受法律的制裁,但是具體的程序是什麼樣的,可以到本文詳細瞭解。

傾銷的認定程序是怎樣的?

一、傾銷的認定程序是什麼

1、申請的提出

反傾銷調查從國內產業的全部生產或合計總產量佔大部分的國內生產商提出書面申請開始,申請的內容包括:(1)具有代表性的國內生產商聲稱存在傾銷的事實;(2)該傾銷行為對國內產業相同產品造成的損害;(3)傾銷產品與聲稱的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4)申請人的身份以及申請人對國內相同產品生產價值和數量的綜述;(5)該產品在原產地國或出口國國內市場上出售時的價格資料、出口價格資料;(6)所聲稱傾銷進口產品數量發展變化的資料,進口產品對國內市場相同產品價格影響以及對國內有關產業造成後續衝擊程度的資料,表明有關影響國內產業狀況的有關因素和指數。

2、進口國當局立案審查和公告

當局應審查申請書所提供的證據準確性和充分性,以確定是否有足夠的證據發起反傾銷調查。如果申請受到國內生產商的支持,其集體產量構成了國內產業相同產品生產商全部產量的50%以上,則被視為“由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提出的申請。如表示支持申請的國內生產商的產量不足國內產業相同產品全部生產量的25%,則調查不應發起。

當反傾銷有充分證據提起時,當局應予以公告。公告包括下列內容:(1)出口國名稱和涉及的產品;(2)開始調查的日期;(3)申請書聲稱傾銷的證據;(4)導致產生聲稱損害存在因素的概要説明;(5)指明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及其住址;(6)允許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公開陳述其觀點的時間限制。

3、反傾銷調查過程

一旦調查開始,當局應將國內產業的生產商提出的申請全文提供給已知的出口商和出口成員方當局,並應在受到要求時,向其他有關的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提供。

在調查過程中,有關當局作出存在傾銷的最初裁決,並且斷定採取臨時措施對防止調查期間發生損害是必須的,可採取臨時措施。臨時措施有兩種:一是徵收反傾銷臨時税,時間一般不超過4個月,特殊情況下如需延長,也不得超過9個月;二是提供擔保,即出口商支付現金或保證金,其數額相等於臨時預計的反傾銷税。臨時措施應從反傾銷調查開始之日起60天后採用。

當出口商以價格承諾方式主動承諾修改其價格,或停止以傾銷價格向該地區出口,從而使當局對傾銷有害結果影響的消除感到滿意時,反傾銷調查程序可以暫時停止或終止。否則,可立即採取臨時措施。

4、裁決

反傾銷調查的結局就是依據傾銷是否存在,是否構成對國內產業的影響作出最終裁決並予以公告,作出肯定的最終裁決的方式即根據傾銷的幅度和影響徵收反傾銷税。如決定徵收反傾銷税,還應公佈各涉訟出口商、生產商出口產品應徵收的反傾銷税額或税率。

5、行政複審

在任何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提出審查要求,並提交了認為十分必要的確定資料時,或者徵收反傾銷税已過了一段合理的期限,當局應對繼續徵收反傾銷税的必要性進行審查時進行。行政複審一般應在12個月內結束。

二、如何認定傾銷的類型

(一)傾銷事實的認定

所謂傾銷事實的認定,是指依法對一國產品是否低於正常價值出口到另一國市場的事實進行調查和確定的法律程序,可以分為三個主要步驟:(1)確定出口產品的正常價值;(2)確定出口產品的出口價格;(3)合理比較出口產品的正常價值與出口價格,並以出口產品的出口價格是否低於其正常價值作為是否構成傾銷的認定標準。

(二)傾銷幅度的認定

由於傾銷幅度的大小直接關係到實施反傾銷税税率的高低,傾銷幅度的認定更顯得重要。在歐盟,傾銷的幅度高於或等於歐盟進口產品和歐盟國內產業生產的相同產品的總差價,這種計算方法倍受質疑,也使歐盟成為反傾銷措施最嚴厲的經濟體。

根據WTO《反傾銷協議》的規定,當出口產品的出口價格低於其正常價值時,構成傾銷,兩者的差額就是傾銷幅度,但傾銷幅度低於2%時可以忽略不計。

認定傾銷幅度有四種方法:

(1)將產品的出口價格與其國內銷售價格進行比較產生的差額;

(2)把產品的出口價格與該國向第三過出口的同類產品的可比價格比較;

(3)將出口產品的出口價格與推算價格相比較;

(4)平均對平均,個別對個別的比較方法。我國《反傾銷條例》也作了同樣的規定。

認定的程序是非常的嚴謹的,確保不放過任何一個傾銷行為,同時也不願望任何一個合法的行為。通過法律約束,確保傾銷行為不出現,保障市場的正常經營秩序,所有的企業也要遵守秩序,也要履行維護正常市場秩序的責任。

標籤:認定 傾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