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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不予逮捕法律意見書

法律1.07W
搶劫罪不予逮捕法律意見書

倡議書指的是由某一組織或社團擬定、就某事向社會提出建議或提議社會成員共同去做某事的書面文章。它作為日常應用寫作中的一種常用文體,在現實社會中有着較廣泛的使用。倡議書不是對某個人或某一小集體而發的,它的受眾往往是廣大羣眾,或是部門的所有人,或是一個地區的所有人,甚至是全國人民。所以,其對象十分廣泛。廣泛的羣眾性是倡議書的根本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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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見書有用嗎

有用的。對不符合逮捕條件或具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或者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
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作沒有逮捕必要不捕直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公安機關應當立即辦理釋放手續,並根據人民檢察院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的書面通知,及時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對人民檢察院提出對被不起訴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沒收其違法所得的檢察意見,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七日以內製作要求複議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複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