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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侵權雙重賠償

法律2.95W
工傷侵權雙重賠償
工傷與侵權雙重賠償
第三人侵權損害與工傷損害的雙重賠償——以一起交通事故為例內容摘要:長期以來,因第三人侵權引起的工傷事故,工傷職工只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或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本文認為,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工傷與第三人侵權競合的情況下,工傷職工可以同時獲得工傷保險待第三人侵權損害與工傷損害的雙重賠償——以一起交通事故為例內容摘要:長期以來,因第三人侵權引起的工傷事故,工傷職工只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或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本文認為,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工傷與第三人侵權競合的情況下,工傷職工可以同時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和侵害人的民事賠償,即可以得到雙重賠償。關鍵詞:工傷事故第三人侵權雙重賠償現實生活中,因第三者侵權引起的工傷事故時有發生,如企業職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機動車交通事故侵害,這是比較典型的第三者侵權引起的工傷。問題是職工能否同時獲得侵權損害賠償和工傷保險賠償,這是目前法理界爭議較大的問題,本文以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案例來分析第三者侵權損害與工傷損害的賠償。一、案情介紹李某生前系江西省新餘市某公司職工,2006年12月27日,李某因公出差途中遭遇車禍身亡,新餘市勞動保障部門認定李某為因工死亡。2007年1月19日,李某家屬與肇事者達成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協議,獲得32萬元賠償。同時,李某家屬向新餘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申請,要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25萬元,仲裁委員會裁決對李某家屬25萬元的工亡待遇請求不予支持。李某家屬不服,向新餘市渝水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也不予支持。二、本案的爭議焦點由於本案屬於第三人侵權導致勞動者工傷,勞動者是否可以同時向侵權人和工傷保險機構或用人單位請求賠償,即是否可以得到雙重賠償?是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形成了二種不同的觀點。(一)第一種觀點:認為因第三人侵權引起的工傷事故中的工傷職工不能獲得雙重賠償。持該觀點的人認為,工傷保險與侵權民事責任是侵權民事責任為首、工傷保險為輔的關係,也就是差額補償,即如果工傷職工向侵權方獲得了侵權損害賠償不足予彌補其損失,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補償。若向侵權方獲得了足額的損害賠償,那麼就不再享受工傷保險。實踐中,一些地方規章也採納了這種觀點。如《蘇州市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第22條規定“同一工傷事故兼有民事賠償的,按照先民事賠償、後工傷保險支付待遇的順序處理。民事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工傷保險不重複支付相應待遇,民事賠償支付的上述待遇標準低於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補助足差額部分……”。如《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44條規定“因機動車事故或者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權引起工傷,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先期支付的,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在獲得機動車事故等民事賠償後,應當予以相應償還。”又如《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實施細則》第33條規定“同一工傷事故兼有民事賠償和商業性人身、人壽保險賠償的,被保險人因未能及時獲得民事賠償和商業性人身、人壽保險賠償而危及生命或對其康復有嚴重影響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墊付工傷醫療費用,以保證被保險人得到及時搶救、治療。在被保險人獲得民事賠償和商業性人身、人壽保險賠償時,應償還工傷保險基金墊付的費用”。(二)第二種觀點:認為因第三人侵權引起的工傷事故中的工傷職工可以獲得雙重賠償。持有這種觀點的人認為,由於我國目前有效的法律法規對工傷與第三人侵權競合的情況沒有明確規定,工傷職工可以分別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的規定,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和侵害人的民事賠償。《工傷保險條例》沒有禁止工傷職工在獲得民事賠償或工傷賠償後請求另一賠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在中國境內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户都要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職工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