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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作出不予立案後又立案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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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作出不予立案後又立案怎麼辦
公安機關作出不予立案後又立案怎麼辦
對於公安機關作出不予立案後又立案怎麼辦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立案書後超過十五日不予立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五百六十四條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撤銷案件的,應當依法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立案書或者通知撤銷案件書後超過十五日不予立案或者未要求複議、提請複核也不撤銷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公安機關仍不糾正的,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協商同級公安機關處理。
公安機關立案後三個月以內未偵查終結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公安機關發出立案監督案件催辦函,要求公安機關及時向人民檢察院反饋偵查工作進展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