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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的生了

法律3.2W
婚姻無效的生了
無效婚姻的情形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應按照下列方法認定婚姻是否無效: 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違法行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構威法律上的重婚;雖未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關係同居生活,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無論是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後一十婚姻關係均屬無效。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禁止結婚的親屬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一定範圍內的親屬結婚主要依據有兩個:其一是優生學的考慮,血緣關係太近的親屬結婚容易把生理上、精神上的疾病遺傳給下一代。其二是倫理的要求,血緣關係太近的親屬結婚容易造成親屬身份和繼承上的紊亂。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親之外的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在我國的主要表現是表兄弟姐妹結婚。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達到法定婚齡的。法定婚齡是指結婚時必須達到的最低年齡。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未達到法定婚齡的“結婚”即男女一方或雙方不足法定婚齡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