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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假日三薪怎麼算

法律1.46W
法定假日三薪怎麼算
法定節假日三薪問題
  年休假與法定假日順延。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遇國家法定假日,假期順延,並不支付“三薪”。但用人單位不安排順延的,應當按300%支付年休假報酬。   按人社部《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順延的,支付的300%工資收入包含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國務院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