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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對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量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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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對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量刑規定
我國刑法對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量刑規定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的行為,通常包括在交通要道上聚眾長時間停留,堆積物品或設置障礙物,封鎖出入通道,阻斷交通,聚眾遊行或者靜坐示威,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亂;毀壞公共交通設施;以暴力或非暴力的手段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維護交通秩序等等。那麼,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呢?
關於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需要注意的是:構成此罪,要求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三個條件同時具備,且行為人必須是首要分子。缺少其中的一項,情節較輕,或者屬於一般參與者,則屬於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構成本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