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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1年特殊訴訟時效的情形

法律2.12W
適用1年特殊訴訟時效的情形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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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適用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在我國僅有債權請求權與繼承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  2、不適用訴訟時效:  (1)支配權不適用訴訟時效(例外:抵押權適用訴訟時效)。  (2)抗辯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3)形成權一般是除斥期間。  (4)《訴訟時效規定》第1條規定:下列債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不是訴訟時效的客體: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2)兑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3)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