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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的舉證責任倒置可以適用嗎,怎麼規定

法律1.42W
醫療糾紛的舉證責任倒置可以適用嗎,怎麼規定
醫療糾紛的舉證責任倒置可以適用嗎,怎麼規定
舉證責任倒置,指基於法律規定,將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種事由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他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
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制度。
因醫療行為所引起的醫療糾紛,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但因醫療行為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醫療機構與患者之間民事糾紛不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所頒佈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在此解釋出台之後,很多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均認為只要是患者到醫院就醫時與醫療機構所發生的糾紛,患者不需要承擔任何證明責任,即所有的證明責任均由醫療機構承擔。此種是理解是片面地、錯誤地。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