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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緩刑官法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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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緩刑官法官嗎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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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前法官會怎樣做

如果被判處緩刑的,應當進行社區矯正改造,可以將緩刑人員交給其户籍地的司法局執行。人民法院在判決前,需要調查被告人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可以委託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評估。

法條鏈接:《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對擬適用社區矯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調查其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可以委託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評估。

受委託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委託機關的要求,對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況、家庭和社會關係、一貫表現、犯罪行為的後果和影響、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和被害人意見、擬禁止的事項等進行調查瞭解,形成評估意見,及時提交委託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