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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贍養

法律2.53W
輔助贍養
輔助標準

1、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2、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勞動關係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實現這種關係的隸屬性。平等性是由勞動力市場等價交換原則決定的,表現在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或服務,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雙方之間形成的是一種等價有償的關係。但這種平等性只是體現在勞動關係建立的過程中,雙方是否建立勞動關係以及勞動關係的條件、內容可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勞動關係建立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平等關係即告結束,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職工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支配或指揮,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此時雙方形成了管理與被管理、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兼有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


附:實踐中有的單位沒有籤合同,而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只要存在實際用工,就認定勞動關係存在,所以認定勞動關係存在只是個認定標準和舉證的問題。


在現實生活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關於各種問題的糾紛無外乎都是勞動關係確認問題的延伸,因此,只要清晰地認定勞動關係是否存在,很多問題就能迎刃而解。在大多數勞動關係中,勞動者都處於弱勢地位,因此我國法律秉持保護弱者的原則,為勞動者提供勞動關係確認證明給予了最便利的政策。但在瞭解了確認勞動關係的關鍵是什麼之後,相信勞動者可以準確提供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