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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專家輔助人

民事訴訟專家輔助人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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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的證人和專家輔助人的區別

證人是指了解案件本身的情況的人,是親身經歷案件或者通過其他途徑瞭解到案件情況,出庭作證幫助查清案件事實。而專家輔助人則是以自己的專業知識來對案件的相關材料提出意見,因為專家輔助人本身不是案件的親歷者而不能發表其他的證人證言。簡單説就是一個是來作證講情況的,一個是來幫助一方辯論談意見的。司法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