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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輔助器械賠償

法律2.93W
工傷輔助器械賠償
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標準

殘疾輔助器具,是因傷致殘的受害人為補償其遭受創傷的身體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生活自理或者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配製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6條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普通適用”是作為確定合理費用的標準時的一項指導原則。該原則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製的輔助器具應排斥奢侈型、豪華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質。


2、是“適用”,適用又有兩個測試標準:


(1)確實能起到功能補償作用;


(2)符合“穩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製機構如何確定?我國民政部門的假肢與矯形康復機構,是從事輔助器具研究和生產的專業機構,可以從事殘疾輔助器具的鑑定和配製。實務中,法院一般應按照民政部門的假肢與矯形康復機構的意見,來確定賠償的殘疾輔助器具費用。對於超過確定的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繼續給付相關費用5一10年。


交通事故導致頸髓損傷或者是直接呆滯其他的主體死亡的情形,此時由於給受害者造成的傷害是比較大的,故此不管受害者是否有起訴肇事者的意願,導致此交通事故發生的主體,都是需要支付損害賠償金的,對於一次性不能支付的,可以分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