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署分包合同實際施工人訴訟需要注意什麼?
一、未簽署分包合同實際施工人訴訟需要注意什麼?
未簽署分包合同實際施工人訴訟需要注意必須要能提供事實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嚴守合同相對性原則,不能隨意擴大該條第二款規定的適用範圍,只有在欠付勞務分包工程款導致無法支付勞務分包關係中農民工工資時,才可以要求發包人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不能隨意擴大發包人責任範圍。
故此實際施工人若是需求起訴,那麼就必須要確定是發包人沒有履行自己相應的責任。
二、實際施工的勞動者不能獲得工程款怎麼辦?
關於發包人是否欠付工程款以及欠款數額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由此可見,即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只要承包人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完成施工,發包人就應當參照合同約定給付工程價款。而對於轉包和違法分包合同關係中的實際施工人,亦屬該條所指的承包人,即實際施工人得以主張的工程款,應當參照其與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簽訂的合同確定。
在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時應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予以判斷。質言之,發包人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付款責任的前提是,各方當事人已經依據各合同相對方之間的合同完成了結算且均存在欠付款項。該合同相對性的突破是以肯定各自之間的合同相對性為基礎的、有條件的突破,而非桂丙勝所主張的“完全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
實際施工人若是沒有獲得發包方支付的工程款時,若是調解支付無效,那麼想要起訴獲得應得的款額時,必須要確定是發包人確實沒有履行自己相應的責任,否則即使自己沒有獲得款額,但是對方應履行了相應的義務,起訴也無法獲得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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