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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與無效合同做題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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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與無效合同做題區別

簽訂合同是有利於保障當事人利益的,而簽訂合同後,合同並不一定就會生效的,有些合同是無效的或者是效力待定的,無效合同是不受保護的,那麼效力待定合同和無效合同有什麼區別?下面由本站網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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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

一、什麼是效力待定合同(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和種類所請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環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的追認才能生效。所謂追認,是指權利人表示同意無締約能力人、無代理權人、無處分權人與他人訂立有關合同。此同意是一種單方意思表示,無須相對人的同意即可發生法律效力。權利人的承認與否決定着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在權利人尚未追趕認以前,效力待定合同雖然已經訂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要件並沒有實際生效。所以當事人雙方都不應作出實際履行,尤其是相對人如果知道對方不具有代訂合同的能力和處分權,則不應當作出實際履行,否則構成惡意,將導致其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財產。此類合同主要包括三種情況: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訂立的合同,須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才能生效。2、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須經本人追認,才能對本人產生法律約束力。3、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未經權利人同意,合同無效。二、效力待定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無效合同因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自始就不產生法律效力。當然,它可以通過補正達到有效,但這種補正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對違法內容的消除。而效力待定合同本身雖有瑕疵並非不可治癒,並不涉及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問題。一方面,效力待定合同可以經過權利人的追認而生效。另一方面,因權利人的追認而使合同有效。並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相反,既有利於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於維護相對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