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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醫療鑑定後再怎麼辦

法律1.18W
二次醫療鑑定後再怎麼辦
二次工傷鑑定不服怎麼辦

如果二次鑑定是在省級鑑定委員會進行的且表示不服的,職工只能接受而不能繼續申請鑑定了,如果職工認為單位侵權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起訴。因為根據規定,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申請工傷鑑定程序:


首先,申請工傷鑑定,確認傷殘等級後是確認賠償的基礎。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第二,主要理賠範圍包括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醫療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生活護理費等。


第三,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具體規定進行賠償。


第四,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


民事訴訟中,申請重新鑑定的次數有限制麼


鑑定次數沒有限定的。只要有一方不服鑑定,可以提起重新鑑定申請。但是否准許。由法官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1、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2、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3、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4、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實踐中啟動重新鑑定程序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1、證據交換時,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鑑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承辦法官認為在舉證期,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是當事人舉證的一個方式,也是當事人的一個權利,只要申請,就無限制的滿足。


2、在開庭質證時,由於法官和當事人一般均缺乏專業知識而使其對鑑定意見的質證流於形式,同樣,只要當事人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願意繳納重新鑑定費,不管原鑑定意見是否正確,也不管當事人書寫的重新鑑定書面申請理由是否充分,更不願去了解當事人是為了拖延訴訟或其他目的,還是真心實意對鑑定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只要申請,承辦法官就無限制的滿足。


3、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的鑑定,另一方當事人通過質證無異議或者未申請重新鑑定,承辦法官也不經審查就直接認定當事人自行委託的鑑定意見的證據效力,結果可能造成錯案發生。


4、承辦法官認為鑑定意見是“科學的判決”,特別是對某些權威領域的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更是不加辨析的盲目採信,不經過質證就直接認定其證據效力,結果也造成錯案發生。


綜上所述,勞動者申請去工傷鑑定目的也是為了自己的傷情能夠得到應有的賠償,但是現實中的確存在鑑定的結論與勞動者遭受的傷情不一致的,在進行了兩次鑑定之後仍然不滿意的情況就只能用行政複議來反駁機構的鑑定或者用訴訟向單位索要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