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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時收集言詞證據

法律2.74W
及時收集言詞證據
行政執法中收集的言詞證據可否作為刑事證據使用
只要該證據能夠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且經過司法機關核實,那麼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