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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時收集言詞證據有必要嗎?

一、言詞證據

及時收集言詞證據有必要嗎?

1、理論

所謂言詞證據是指以人的陳述為存在和表現形式的證據,又稱之為人證,它包括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鑑定結論,辨認筆錄、電話錄音等。鑑定結論是一種特殊的言詞證據,它是鑑定人根據司法人員提供的材料,對與案件有關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後發表的意見或看法,從而作出的書面結論,其實質仍是一種人證。在英美法系國家中,鑑定結論就屬於證人證言的範疇,稱為“專家證言”或“專家意見”。

2、收集

由於言詞證據表現為人的陳述,作為人的認識和反映,其優點是生動、形象、具體,缺點是客觀性較差,因此言詞證據一個突出特點是能夠從動態上證明案件事實,因為當事人、證人是對案件事實直接或間接的感知者,他們的陳述能夠使司法人員迅速地從總體上以至在細節上把握案件的全貌,這是實物證據無可比擬的。但是,也正因為言詞證據表現為人的陳述,又決定了它具有不穩定性和可變性的特點,因為,言詞證據的形成一般要經過感知、記憶、陳述三個階段,在這三個階段都可能會因各種因素的影響而出現失真,如刑事訴訟當事人因與訴訟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可能導致他們作虛假陳述;證人也會由於受感知能力、個人的品質以及受到威脅、利誘等因素影響而不如實作證,從而使言詞證據與案件真實情況不符。

二、言詞證據的收集

1、收集方法

(1)言詞證據是人的陳述,陳述的內容是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實。當人直接或間接感知案件事實後,感知到的內容便被輸入大腦的神經記憶中樞儲存起來。由人的記憶生理規律所決定,記憶的內容往往能夠保存相當長的時間,而且感知時刺激越強烈,印象越深刻,記憶的時間也就越長。在有些案件中,調查人員在案發之後很久才能找到證人,但證人仍能較為清晰地講述案件情況。

(2)言詞證據容易受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而出現虛假或失真的情況從主觀方面來看,陳述人與案件的利害關係可能是陳述人故意作出虛假的陳述。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嫌疑人、被告人都與訴訟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係,這種利害關係就可能促使他們作虛假陳述。證人雖然一般與案件沒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但也會由於個人的認識能力、道德品質或心理傾向而作出失真的陳述,或者因為受到威脅、利誘而不如實陳述。從客觀方面來看,言詞證據的形成是一個相當複雜的過程,一般要經過感知、記憶、陳述三個階段,在這三個階段都可能因各種客觀因素的影響而出現失真,使言詞證據聚在反映案件事實時出現偏差。

(3)言辭證據主觀性較大,穩定性較差在所有的法定證據種類中,言詞證據屬於主觀性較大、穩定性較差的證據類型。當事人在特定時期、特定場合,由於特殊情況的出現,可能會做出對自身不利的虛假陳述,一旦時間和環境發生改變,當事人的思想也會發生巨大的變化,從而就同一事實做出不同的,甚至是完全相反的陳述,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説的“翻供”。

2、注意事項

(1)言詞證據就其內容而言,是陳述人直接或間接感知的與案件有關的事實,而其陳述又往往固定於一定的載體之中。言詞證據通常以筆錄(即記錄材料)為載 體,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訊問筆錄,對證人的詢問筆錄;根據中國現行法律的規定,證人可以提供書面證詞,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書寫書面供詞;在一些重大案件的調查中,也可以使用錄音、錄像的方式記錄陳述人的陳述。但不論記載方式如何,記載的內容仍是陳述人陳述出來的案件事實,因此,不能因載體表現為實物而 認為上述證據為實物證據。

(2)鑑定結論也屬於言詞證據。鑑定結論雖然表現為書面形式,但其實質是鑑定人就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後所做出的結論性意見,而且,在法庭審理 時,當事人等有權對鑑定人就鑑定結論發問,l鑑定人有義務作出口頭回答,以闡明補充其鑑定結論。在英美法系國家中,鑑定結論就屬於證人證言的範疇,稱為 “專家證言”或“專家意見”。所以,鑑定結論也屬於言詞證據。

通過閲讀上文,相信大家對於及時收集言詞證據的必要性已經有了一定的瞭解。案件審理中,證據是十分重要的,因此,當您有條件時,要注意及時保存言詞證據。但是,小編提醒您,您收集言詞證據時,要注意方法的合法性。您不能通過不正當的方法獲得言詞證據,您通過不正當的方式收集的言詞證據的證明力效力是不完整的,很有可能不被法院採納。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韶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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