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的範圍是什麼
法律9.17K
訴訟費用的交納範圍是怎樣的
【醫療事故訴訟問題】訴訟費用的交納範圍是怎樣的第六條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第七條案件受理費包括:第一審案件受理費;第二審案件受理費;再審案件中,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第八條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行政賠償案件。第九條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第十條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保全措施;申請支付令;申請公示催告;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申請破產;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第十一條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當事人複製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實際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納工本費。第十二條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提供當地民族通用語言、文字翻譯的,不收取費用。-
涉訟遺產繼承份額轉讓協議
怎麼確定遺產繼承的份額根據我國繼承法對繼承份額規定,遺產繼承份額的確定,按下列規定辦理: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要予以照顧。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3、同一水平繼承...
-
公安不得插手民事糾紛
公安局調解民事糾紛嗎公安機關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可以調解處理,但是前提是這種民事糾紛沒有上升到刑事訴訟的立案標準。...
-
在小區挪車時造成他人車輛輕微剮蹭並溜走的法律後果
在小區挪車時造成他人車輛輕微剮蹭並溜走的法律後果1、挪車時發生輕微剮蹭並偷偷溜走的,屬於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責任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2、另外,逃逸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交通肇事罪的從重...
-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