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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遺囑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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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遺囑的法律依據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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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怎麼撤銷的法律依據和處理方法

公證遺囑怎麼撤銷的個別方式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9月11日發佈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的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由此可知,最後所立的公證遺囑之效力高於以前所立的公證遺囑。因此,你必須就遺產的分配立個新的遺囑並依法辦理公證手續,這樣,原來那份公證遺囑就失去了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