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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個人轉讓住房的税費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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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個人轉讓住房的税費是怎樣規定的
法律對個人轉讓住房的税費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税收政策的通知》(財税〔2008〕137號)第三條的規定,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税。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實施。因此,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税。根據財政部的相關規定:對居民個人擁有的普通住宅(符合下列條件的),在其轉讓時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税。
1、根據文件規定:普通住宅原則上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含1.0),單套建築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實際成交價格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44倍以下(含1.44倍)。
2、對個人轉讓非普通住宅,經向主管税務機關申報核准,凡居住滿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徵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減半徵收土地增值税。
3、個人轉讓非普通住宅應徵税的,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按轉讓收入的1.5%計徵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