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對企業的偷税漏税的規定是怎樣的
税法對企業的偷税漏税的規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及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對逃税罪的處罰方式如下:
1、對自然人犯罪的處罰: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2、對單位犯罪的處罰:
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偷税罪與漏税罪的區別
1、主觀方面不同。偷税是出於故意,而漏税是過失行為。偷税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國家税收損失,而積極希望或追求這一危害結果,而漏税的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危害後果應當預見卻設有預見,或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偷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漏税行為人主觀上則不具有這一目的。
2、客觀方面不同。偷税是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等欺騙、隱瞞手段來不繳或少繳税款,而漏税不存在任何故意的作為或不作為。在客觀上區分二者,應注意:凡是沒有采取法定手段偷逃應納税款的,一律不能認定為偷税;即使採取了法定手段未繳或少繳税款,也不能一概認定為偷税,還要注意從主觀上進行甄別。因為主觀上的區別才是偷税與漏税的本質區別。實踐中,還有一種“明漏暗偷”的情況,即納税人採取法定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税款,但一旦被税務人員查出,則以業務不熟、工作過失或對税法及財務制度不精通為由加以搪塞。
3、法律後果不同。偷税達到法定結果即構成犯罪,應承擔刑事責任,而漏税是一種違法行為,行為人只須補繳税款並交納滯納金。當前,有些税務機關與司法機關對於漏税有不同認識。
税法對企業的偷税漏税的規定,是根據逃税額的數額來決定的,一般是以百分三十的應納税額作為劃分線的。對於應納税額的百分三十以下的,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是在應納税額的百分三十以上的,那麼是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了。國家現在對於逃税偷税的,採取嚴厲的打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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