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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權與一般侵權的區別主要有哪些

法律1.27W
特殊侵權與一般侵權的區別主要有哪些
特殊侵權與一般侵權的區別主要有哪些
1、構成要件不同。特殊侵權行為不要求行為人對其造成的損害後果具有過錯,而一般侵權行為以行為人有過錯為成立要件。
2、侵權責任主體不同。一般侵權行為的主體為一般主體,特殊侵權行為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如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造成環境污染的人員,施工單位或者人員,建築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產品質量法裏規定的生產商和銷售商等。
3、抗辯理由不同。一些在一般侵權行為中適用的抗辯理由,如正當防衞,緊急避險等,不能成為特殊侵權的抗辯理由。
4、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特殊侵權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為賠償損失;而一般侵權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除賠償損失外,還有如返還財產、排除妨礙、停止侵害等。
5、舉證責任的分配不同。一般侵權行為的舉證責任依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被害人一方承擔,即一般侵權行為的四個構成要件:主觀過錯,違法行為,損害結果,行為和結果的因果關係,都由被害人一方證明,如果有一個證明要件無法證明,則被告方不構成侵權行為。而特殊侵權行為的證明責任則由不一定全部由被害方承擔,例如上述主觀構成要件,如果法律還有具體規定,則其他構成要件也需要被告方承擔被害方不需要證明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6、適用的範圍不同。為了防止特殊侵權行為民事責任被濫用,特殊侵權只被限制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範圍內。而一般侵權行為的範圍則沒有該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