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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電話傳喚

公安局電話傳喚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公安局電話傳喚到案

你好,關於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

根據法律規定,公安局電話傳喚到案做出以下解釋:公安機關對於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人決定行政拘留的,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被拘留人對公安機關的處罰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對抗拒執行的,可以使用約束性警械。

法律依據:

一、《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四條 對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對抗拒執行的,可以使用約束性警械。

對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在異地被抓獲或者具有其他有必要在異地拘留所執行情形的,經異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在異地執行。

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二條 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