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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安機關傳喚幾次

被公安機關傳喚幾次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公安機關多次作案指幾次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9條第2款、《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25條第3款規定,對於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

刑法中的“多次”是指相同性質的危害行為的次數較多,而不是指同一行為人分別實施不同罪名的犯罪,加起來是多次犯罪。
至今,尚沒有一個犯罪是以“多次”作為犯罪客觀方面唯一的基本罪構成要件的。另一部分“多次犯罪”則是升格犯罪法定刑檔次的原因,也是成立該罪情節加重犯的條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