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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公租房政策與房改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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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公租房政策與房改房
公租房房改房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公租房房改房不屬於夫妻間共同財產的。公房承租人僅有房屋的使用權,不享有房屋的產權。因此,在離婚時,法院只會判決使用權的歸屬,不涉及房屋的產權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 年2月5日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司法解釋,專門對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權的問題做了相關規定。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釋義,房改後,如何分割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根據房改政策購買的房屋,各地做法不同,大致如下:


(1)離婚雙方對該房今後的市場價進行確認,一方得房,一方獲取補償;


(2)雙方都要房,可通過房屋置換公司置換、調劑;


(3)一方要房,另一方不爭,但雙方對房屋當前的市場價不能達成一致,房屋暫不分割,先作為共同財產,待以後上市時再作分割;


(4)競價,由出價高的一方取得房屋,另一方取得一半價款。


同時《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規定,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