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房改房政策
一、關於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與基數調整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上調一個百分點,即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比例由6%調整為7%。有條件的部、省屬單位和市屬及以下有條件的企業,經市房改辦批准可調整為8%。
三資企業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比例仍維持10%。特困企業經法人代表提出申請,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市房改辦批准,可維持原6%的繳存比例,但繳存基數仍須調整。
繳存基數按職工本人1999年月平均工資核發,月平均工資超過2000元的按2000元計算,低於我市月最低工資標準390元的按390元計算。調整後的繳存額低於現繳存額的,原則上按現繳存額繳存。
將1998年12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新職工”實行的住房補貼改為增加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形式來落實,即單位為“新職工”繳存的公積金由單位原為職工繳存的公積金和住房補貼兩部分組成。其操作暫按原規定執行。
全市所有區、縣由財政列支的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新職工”的住房補貼,必須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
二、關於公有住房租金調整
磚混一等公有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積租金由1.60元調整為2.00元,磚混二等公有住房租金由1.36元調整為1.70元。市政府規定非出售範圍內的公有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積租金磚混一等由1.45元調整為1.55元,磚混二等由1.24元調整為1.32元,磚木三等由1.06元調整為1.13元,簡易房由0.63元調整為0.67元。
各項調節因素不變。2.5%的租金補貼比例不作調整,補貼基數按職工本人1999年月平均工資或月離退休工資執行。
2000年6月30日前辦理離退休手續的職工,經民政部門認定的社會救濟户(對象)、非在職優撫户(對象)和生活保障線以下的職工家庭,經市總工會認定的特困企業的特困職工家庭,其租金減免政策仍按市政府寧政發〔1998〕278號文件執行。
三、關於公有住房出售
出售鋼混、磚混一等公有住房成本價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850元,出售磚混二等公有住房為770元。取消現住房折扣和一次性付款折扣。其餘政策仍按市政府寧政發〔1998〕278號文件執行。
進一步擴大售房範圍和售房對象。各單位除庭院、別墅式住房;與黨政機關、科研院所、教育院校的辦公、科研、教學區不可分隔的住房;具有歷史意義的住房;嚴重損壞房、危房;以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應向符合購房條件、有購房意願的現住户(含經組織批准調離本單位的職工和合法取得租賃權的住户)出售。
國有企事業單位尤其要重點做好無其他住房的本單位職工的遺孀、遺屬,在破產企業的外單位職工現住房的出售工作。
四、關於住房分配貨幣化
1998年11月30日前參加工作的“老職工”的購房補貼面積標準、補貼額標準、工齡補貼標準,1998年12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新職工”的逐月住房補貼比例,均不作調整,仍按市政府寧政發〔1998〕278號文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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