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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語證據是否只能作為參考證據

法律2.3W
言語證據是否只能作為參考證據
言語證據是否只能作為參考證據
言詞證據就其內容而言,是陳述人直接或間接感知的與案件有關的事實,而其陳述又往往固定於一定的載體之中。言詞證據通常以筆錄(即記錄材料)為載體,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證人可以提供書面證詞,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書寫書面供詞;在一些重大案件的調查中,也可以使用錄音、錄像的方式記錄陳述人的陳述。但不論記載方式如何,記載的內容仍是陳述人陳述出來的案件事實,因此,不能因載體表現為實物而認為其為實物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