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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完善物業管理

法律3.28W
進一步完善物業管理
法律制度進一步完善

我國有關信託的法律法規有哪些?2015年仍是信託相關政策密集出台的階段,包括已經徵求意見的《條例》以及2015年4月10日銀監會下發的《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等。


一直以來,《信託法》修訂是業界呼聲較高的事項,但是由於種種原因,《信託法》修訂遲遲未列入日程,因此,業界普遍寄希望於《條例》的修訂。


“配套法規尚未完全建立,這應是信託法制建設的重點,在《條例》中有相應體現。”這是業內普遍觀點。《信託法》作為信託基本法,對於信託活動中涉及的需要公權力配合的相關制度,只作了原則規定或者沒有加以規定。因此,在許多方面還需要以特別法的形式制定相關配套法規。


其中,信託登記制度和信託税收制度是最主要的配套法規。我國《信託法》第十條規定了信託登記制度,並且規定:以依法應當進行信託登記的財產設立信託,如果未辦理信託登記手續,信託無效。但是,《信託法》本身並沒有規定辦理信託登記的機關以及程序,由此嚴重削弱了《信託法》的實施效果,需要國務院以行政法規的方式建立信託登記的具體操作辦法。


關於信託税收制度,業內認為,信託制度是一項創新的財產製度,主要表現為信託財產上“一物二權”的法律構造,信託財產的所有權屬於受託人,信託財產的受益權屬於受益人。我國原有的税收制度均是與“一物一權”的傳統財產製度相適應,難以簡單套用信託這種“一物二權”的創新財產製度,必須予以重構。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與信託活動相配套的税收制度,由此,一方面,信託當事人將繳納本不該繳納的税收,不合理地提高信託的交易成本,從而制約了信託功能的系統發揮;另一方面,信託當事人本該繳納的税收也無法繳納,助長了信託不合理避税的空間,造成了國家税賦流失。因此,需要以特別法的形式,構建獨立的信託税制。


可見,即使是經過了這麼多年的法規完善仍然還是不夠的。對於信託法律法規政策在實施中往往因為沒有相應的行政機關的配合使得對於信託行業的監管容易出現紕漏。信託再給人們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給市場秩序的維護帶來了挑戰。如果不能突破傳統對信託加以監管,那麼將會給金融市場帶來很大的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