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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基數

法律1.26W
經濟補償金基數
經濟補償金
1、你在該用人單位工作8年,你應獲得8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該8個月的工資標準為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2、合同期未滿,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依據的是勞動合同法第39條,用人單位不支付你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30日書面通知你或額外支付你一個月的工資(代通金);如果依據的是勞動合同法41條裁減人員解除勞動合同,則只支付經濟補償,而沒有代通金的規定。因此,只有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才適用代通金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