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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約定如何產生效力

法律1.26W
競業禁止約定如何產生效力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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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約定與法定競業禁止的區別

1、所謂法定競業禁止,是法律直接規定特定的人不得從事競爭性業務的行為[2]。它是一種強制性競業禁止,當事人不得協商免除。
2、約定競業禁止是指僱主與僱員約定,在僱員離職後一定時期內,不得從事與原任職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競業禁止是指為避免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被侵犯,員工依法定或約定,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或勞動關係結束後的一定時期內,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兼職或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以上是競業禁止約定和法定競業禁止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