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數額較大和情節嚴重的區別是什麼?
挪用公款數額較大和情節嚴重的區別是什麼?
1、認定標準不同
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認定標準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而情節嚴重認定標準為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挪用公款不退還並且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或者是挪用救災等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2、處罰標準不同
根據《刑法》規定,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的處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挪用公款罪認定為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相信大家在看完以上文章的介紹之後對利用職位挪用公款的處罰和法律都有了相應的瞭解,在對於當今社會貪官污吏越來越多,在我國一次次的修改有關懲治貪官污吏的方面上來説挪用公款數額較大和情節嚴重的區別也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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